但就政治意识形态结构的批判、甚或法律哲学之建构而言,其积极意义是值得肯定的——尽管我更赞同理性的理论分析和批判。
[5]19、20世纪以来,两次世界大战给人们带来了深刻的教训,也引起了人们对于自身生存价值的反思。即使赔偿也是与企业主私了,赔偿数额极低。
不可否认,劳动权中的确包含了劳动自由的内容,具有自由权的某些性质。职业培训权是劳动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现代劳动权组成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因此,这就导致农民工中伤残、死亡事故频繁发生,职业病高发。而基本理论问题不解决,便无法在实践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包括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和何时从事职业劳动等,反对行政安置和强迫劳动。
[12]例如国际劳工组织,《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1930年通过)。在实践中,仲裁机构经常由于各种原因做出不受理的决定或事实上不受理,那么劳动争议不但不能进入仲裁程序,劳动者也失去了向法院起诉的权利。[12]参见[苏]巴斯科布等:《苏联检察院组织法诊释》,刘家辉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
既要强化审判监督职能,按照依法、准确、及时、有效的原则履行抗诉职能,又要纠正一些地方为了应付被害人缠访、转移矛盾而对不应抗诉的案件提出抗诉的有害做法,切实防止抗诉权的滥用。同时,笔者也认为,对上述关系如果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也可能出现矛盾。由于各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检察机关在国家政体中的地位等因素不同,监督的属性有强有弱。[23]《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指出,检察官在所有案件中,它主要关心的是法律应被正确地解释和运用。
【摘要】将英文中的public prosecution翻译为检察,是因为西方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均具有监督属性,且含义与我国历史上的御史制度有契合之处。在外国,检察的职能主要是公诉,检察的主体角色是国家和社会公益,因而容易产生检察官是否会有过分的追诉热情和片面的追诉倾向、检察官作为国家和社会公益的代表和犯罪追诉者是否会保护被追诉者合法权益的疑虑,一些检察官也容易对自身的职责产生一些误解。
(三)检察主体的角色(身份)由国家和社会公益代表提升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或国家法律监督者由于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而检察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所进行的活动,其主体的角色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或国家法律监督者。[8][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页。因此,必须对现行考评标准进行系统清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科学、规范、简明、管用的原则加以完善,以最大限度地抑制割裂、对立检察内涵中各要素的动机和行为,激励检察人员依法客观公正办案,实现检察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日本的司法警察可对刑事案件独立进行侦查,但检察官可以就侦查程序中应注意的事项向警察发出一般性指示,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侦查。
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公诉权包括审查起诉权、决定起诉和不起诉权、公诉变更权、出庭支持公诉权和抗诉权。为了防止上下一体制被滥用和误用,就需要对其规范。履行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要求:(1)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依法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检察官所代表的国家和社会公益,同时也包含着被追诉者的利益,对被追诉者不公正也是对国家利益的损伤,因此,检察官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益时应注意保护被追诉者的利益。
特别是在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国家,检察机关的职能往往更为广泛,如苏联检察机关拥有一般监督职能,它要求检察机关不仅要追究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要对政府的各部委、地方议会和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政治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公职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的情况实行监督。[31]同时,也与我国封建社会御史制度所体现的注重监督的思想和理念相吻合。
我国检察机关负责监督侦查,并对部分犯罪(职务犯罪)直接实施侦查。二是两国都面临抵御外国侵略和解决内部动乱的问题,只有建立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机关,才能达到维护法制统一、加强中央集权的目的。
法律监督有利于检察官更好地落实检察官客观义务,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有利于控辩平等。因此,检察机关为了有效公诉,就往往需要对侦查发挥主导作用。根据检察内涵,检察具有监督属性,因而检察机关被称为诉讼监督机关、司法监督机关或法律监督机关,加上检察的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被称为护法机关和法律守护人,因此,从总体上说,各国的检察机关基本上可定位于护法机关。二、检察的内涵作为现代司法活动的检察,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与社会公益所进行的一种以公诉为主要职能、以监督为属性、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为目的的国家活动。否则,也有可能出现矛盾。[11]2.与检察机关的性质相适应的其他职能。
(7)对开设咖啡店、酒店等特种营业的资格审查。二是加剧了案件被害人一方不平衡心理和对审判不信任心理,损害审判权威。
检察官通过公诉对警察侦查权和法官审判权实行双向监督的目的,也是为了防止警察恣意和法官擅断,从而使国家法律正确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二可以严格法律训练和法律拘束的公正客观的官署,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魔。
因此,对于合法权益,无论该权益是国家的、社会的抑或是个人的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检察机关都一律予以保护。这种主导作用通常通过三种形式来表现:一是监督和引导侦查。
[15]抗诉是检察院对法院确有错误的裁判提出异议,并要求上一级法院予以纠正的活动,它更体现了对法院的法律监督。外国检察的监督属性主要表现为诉讼监督。根据上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世界各国的公诉都具有两个功能:控诉功能和监督功能,即一方面,将犯罪嫌疑人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处刑罚。[25]公益是指具有外部性而为众多国民所享受的利益。
司法权的分散、割据和私诉,都影响了法律的统一实施和司法的公正。三可让检察官守护法律,使客观的法意旨贯通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以追诉犯罪,保障民权。
[17]中国检察考察团:《法国的检察制度》,《人民检察》1994年第12期。检察可能出现矛盾,可以通过协调平衡的方法去解决,那么,应采取哪些具体的措施呢?笔者认为,最根本的是要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检察的内涵,防止把各个要素特别是把检察职能中的公诉职能与检察内涵中的其他要素割裂开来或对立起来,防止片面的追诉(控诉)倾向,从而依法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究其原因,是因为在各国资产阶级看来,在警察与法官之间插人检察官这个楔子,虽增加了司法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却能收一举多得之效。决定了需要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18]王然冀等:《当代中国检察学》,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70页。这里需要提及的是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问题。[35]此做法一是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要给予警察必要的司法建议,指导警察收集能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根据上述原理和实例,笔者认为:(l)在法律监督与控诉、法律监督与控辩平等、法律监督与维护审判权威,以及控诉与维护国家法制、控诉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之间,如能全面正确地理解和把握检察的内涵,就不会出现矛盾。[18]德国检察机关除对刑事诉讼的侦查、审判和执行有广泛监督权外,对律师执法活动的合法性,也负有一定的监督职责。
[12](二)检察是一种具有监督属性的活动1.作为检察主要职能的刑事公诉具有监督属性首先,从公诉制度产生的初衷看。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需要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的,宜在庭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以维护庭审的正常构造和审判庭的权威。
(2)在管理体制和职权行使方式上,它既采取上下一体、上命下从这一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权的运作方式,又强调其独立性,要求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排除来自行政权及其他方面的不当干预,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16]张泽涛:《中外检察制度比较研究》,载张智辉主编:《中国检察》第17卷,第425页。